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遺囑用以列明一個人去世後,其遺產將如何被分配。
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死者之遺產分配及管理將依照“無遺囑繼承法”處理。因此,立遺囑的好處是:
(1)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及慈善機構;(2)
按其意願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其遺產。
雖然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產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但根據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法庭可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合理數額) 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使他們能以維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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