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8, 2015

蔡小煒 - 遺囑訂立:

任何年滿十八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遺囑用以列明一個人去世後,其遺將如何被分配。 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死者之遺分配及管理將依照“無遺囑繼承法”處理。因此,立遺囑的好處是: (1) 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及慈善機構;(2) 按其意願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其遺


雖然立遺囑人可以按其意願將資留給一些與他/她沒有任何親屬關係的人,但根據 “財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法庭可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合理數額) 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使他們能以維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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