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7, 2015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 蔡小煒律師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下,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舉例來說:A欠B50萬,約定三年後歸還,但三年過去B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時若A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同意B於每月償還一萬的方式與B於私下〝和解〞。
  而所謂的調解則是當事人針對已經在法院訴訟的案件,希望透過和解的方式,能夠讓訴訟的全部或一部份終止,而在法院或法官面前,就事件衝突或爭執相互讓步。又舉例說:A騎車不慎撞傷B,A在願意在訴訟的民事賠償方面經由法官或公正人士協調。若達成協議,則完成〝調解〞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具有與法律相當的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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