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30, 2015

蔡小煒 -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法律無明文規定,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
  再者,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

Friday, March 27, 2015

magazine: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 蔡小煒律師

magazine: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 蔡小煒律師: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下,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舉例來說:A欠B50萬,約定三年後歸還,但三年過去B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時若A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同意B於每月償還一萬的方式與B於私下〝和解〞。   而所謂的調解則是當事人針對已經在法院...

kangyong: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和解契約一 蔡小煒律師

kangyong: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和解契約一 蔡小煒律師: 和解契約一如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買賣、租賃、借貨等契約,也會有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的題。此際,可以考慮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履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其屬於金錢方面的和解條件,還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若擔心對方可能脫產,造成未來無財產可強制執行...

lawyer: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偽造事實, 蔡小煒律師

lawyer: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偽造事實, 蔡小煒律師: 偽造事實:和解書必須依照發生事實擬定,但如果證據遭到變造,不管對當事人是否有利,皆可提出該和解書無效的主張,進而撤銷和解契約。前提是必須提出相當證據。   內容錯誤: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時,並提出合理主張,方可撤銷和解契約 。 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 蔡小煒律師

所謂的和解指的為當事人面對衝突糾紛時,在不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下,私下解決糾紛的方式。舉例來說:A欠B50萬,約定三年後歸還,但三年過去B卻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償還,這時若A不提起民事訴訟而同意B於每月償還一萬的方式與B於私下〝和解〞。
  而所謂的調解則是當事人針對已經在法院訴訟的案件,希望透過和解的方式,能夠讓訴訟的全部或一部份終止,而在法院或法官面前,就事件衝突或爭執相互讓步。又舉例說:A騎車不慎撞傷B,A在願意在訴訟的民事賠償方面經由法官或公正人士協調。若達成協議,則完成〝調解〞並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具有與法律相當的判決效力

蔡小煒律師 |  蔡小煒 | 香港 新聞

Monday, March 23, 2015

蔡小煒律師- 按民法第 - 蔡小煒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雖得自行離婚,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俾夫妻雙方遵守: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Thursday, March 19, 2015

蔡小煒律師 盜竊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盜竊罪條例>9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
判刑輕重將視乎多項因素,例如:
(1) 偷竊物件的價值?
(2) 是否有計劃犯案或只是一時貪念?
(3) 是否有組織犯案?
(4) 偷竊的背境?
(5) 偷竊者是否初犯?
 關於刑事案底 - 罪犯自新條例,請看另一文章:

 <盜竊罪條例>2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2)
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盜竊罪條例>3何謂不誠實地
 (1) 任何人如 -
(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
(b)
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
(c) (
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獲得財產外)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

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2)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支付代價,亦可以是不誠實的。
 <盜竊罪條例>4何謂挪佔
(1) 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此包括他並非藉偷竊而(不論是否不知情地)獲得財產,但其後卻就該財產行使權利,以擁有人身分保有或處理該財產。
(2) 凡財產或財產上的任何權利或權益,以有值代價轉讓給或看來是以有值代價轉讓給一名真誠行事的人,而該人其後行使他相信是已經獲得的權利,則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因轉讓人的所有權欠妥而相當於對該財產的盜竊。
 <盜竊罪條例>5何謂財產
財產包括金錢及所有其他土地及非土地財產,亦包括據法權產及其他無形財產。
<盜竊罪條例>6何謂屬於另一人

(1)
財產須視為屬於任何管有或控制該財產,或對該財產有任何所有權的權利或權益的人(權益不包括僅由轉讓權益協議或授予權益協議而產生的衡平法權益)
(2) 凡財產受到信託的規限,則該財產所屬的人,須視為包括任何有權利強制執行該信託的人,而意圖破壞該信託,則須據此視為意圖剝奪任何擁有該權利的人的財產。
(3)
凡任何人從另一人接收到財產,或為另一人而接收到財產,並對該另一人有義務以特定的方式保有及處理該財產或其收益,則該財產或其收益相對他而言須視為屬於該另一人。
(4)
凡任何人因他人的錯誤而獲得財產,並有義務歸還全部或部分該財產或其收益或價值,則在該義務的限度之內,該財產或其收益相對他而言須視為屬於該名有權獲歸還財產或收益的人;而意圖不歸還則須據此視為意圖剝奪該人的財產或收益。

<
盜竊罪條例>7何謂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1)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雖無意使該另一人永久地失去該東西,但如他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則仍須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而且,如該財產是借入或借出的,而借入或借出的期間及情況相等於將該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如果是並僅如果是如此,則如此借入或借出該財產,亦可相當於不顧另一人的權利而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
(2) 在以不損害第(1)款的概括性為原則下,凡任何人管有或控制(不論是否合法地管有或控制)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為他自己的目的及未得該另一人授權,在未必能履行將該財產歸還的條件下放棄該財產,即相當於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將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

Tuesday, March 17, 2015

和解書(Peacemaking)- 蔡小煒律師

和解書(Peacemaking)是契約書,以契約的力量中
止雙方的糾紛,並強制和解條件的實現。它沒有限定格
式,任何人都可自行擬定和解條件,只要雙方對條件
內容達成共識,一張和平契約即告完成。相反的,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又或是處在不可自力的情
況下簽定?那就麻煩了,因為那是惡魔契約書
  舉例來說,一宗無人傷亡的小車禍,對方卻獅子
大開口要求千萬賠償,不簽的話要脅請吃「土豆」,
或在茶裡加迷幻藥造成誤簽,方法千奇百怪,目的就是要你簽下「賣身契」,
終身不得翻身。另一種立場相反的狀況,車禍被害人不知保護自己的權益,被撞
成重傷,醫藥費二、三十萬,卻認為只能要求醫藥賠償,卻沒將「工作收入」的
損失算進去,等到和解書簽下去,才發現還要復健半年不能工作,家裡頓時失去
收入,卻因和解書關係,不能再向肇事者求償,欲哭無淚。
  如此,和解書的簽立必須慎重,不能只想到當下的權益,還必須考量未來
可能的連帶效應,如果擔心和解條件不周詳,或本身是「人善被人欺」的個性
,最好請個專業人士陪同參與(律師、調解委員會、民代、立委),基本上
,各地鄉鎮市調解委會因有公務人員陪同,可避免「暴力相向」的狀況發生,
但不會針對和解內容提出專業意見